【案情简介】
某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借款金额及交付方式: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申请人转入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款项交付之日计算(某年3月27日至某年4月27日止)。三、借款利率:年利率为18%,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计算利息。四、还款方式:先付利息,再还本金,按月计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次日一次性归还本金。五、抵押物:为确保被申请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某区某路某号房产(建筑面积188.45平方米)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归还借款的担保(详见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物清单。六、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时,被申请人未能足额偿付本息的,被申请人应继续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并另行按未偿付金额的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律师费、仲裁费等等)。七、争议解决方式:基于本协议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来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上述合同争议,由来宾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按简易程序以不开庭方式作出裁决。八、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终止。九、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某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抵押给申请人;并约定签订《抵押协议》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协议》附抵押物清单一份,抵押物清单记载:地址:某区某路某号房;房产证号:某房权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88.45平方米;评估价值:200万元;抵押金额50万元。某年3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权新建登记,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日出具《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受理凭证》。
某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借条记载:“本人刘某(身份证号码:XX)于某年3月27日借张某(身份证号码:XX)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用时间为壹个月,并承诺于某年4月27日前归还;如未及时偿还,自愿将拥有所有权位于某区某路某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某房权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188.45平方米)作为归还50万元借款担保,特此证明。借款人:刘某。借款日期:某年3月27日。”某年3月27日,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某路支行通过账号为XX的银行卡向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某支行、户名为刘某、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转入50万元。
某年12月20日,申请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黄小某、黄某为张某与刘某民间借款案的律师,收费方式:申请人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3000元、差旅费5000元,合计38000元。2019年2月18日,某律师事务所向申请人开具38000元的案件代理费发票。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某年3月27日起计至被申请人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算至某年12月26日(20个月)利息为150000元,以实际清偿日计算为准]共计650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叁万叁仟元整(¥38000元);以上三项合计:78.8万元;四、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刘某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50000元;
二、被申请人刘某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律师费38000元;
三、被申请人刘某向申请人张某支付违约金47150.68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11960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802.13元,被申请人刘某承担11157.87元,申请人张某在立案时已全部预交,本会不再退费,被申请人刘某应支付部分由被申请人刘某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张某。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有法律依据,但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该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已经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来宾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上述合同争议,由来宾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按简易程序以不开庭方式作出裁决,因此来宾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和建议】
仲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求,这是仲裁优越性的体现。来宾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该案被申请人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以保护申请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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