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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 民间给很多人借贷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2-01-0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某年被申请人一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某年被申请人一要求所借的款项延迟至某年3月前还清,并于当日重新出具一份《借据》给申请人:《借据》上约定利息按本金的月利率1.8%计,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在某年3月前一次性还清本息给申请人;同时,《借据》上还约定,如被申请人一逾期清偿借款的,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等费用由被申请人一承担,且申请人可就本案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约定还款时间过后,被申请人一未依约还款付息(利息只付到某年12月),申请人故请求:1.裁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XXXX元;2.支付律师代理费XXXX元。


被申请人一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根据目前的经济能力需要分期偿还。


被申请人二答辩称:因与被申请人一分居多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该借款系被申请人一个人用于生意周转所借、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故该借款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民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及二被申请人双方的身份情况;


证据2.《借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借款并约定利息、管辖及费用承担的事实;


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借款150000元的事实;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申请人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XXXX元的事实。


被申请人一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申请人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关联性认为借款利息过高且与其本人无关联。


被申请人一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借款系被申请人一个人使用、与被申请人二无关;


证据2.《户口簿》《北海市海城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说明》,证明被申请人一现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X号,自2010年起与被申请人二分居至今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案涉借款系被申请人一个人投资所负的对外债务而非用于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二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一自行承担清偿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二为支持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户口簿》《北海市海城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说明》,证明被申请人二现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Y号,自2010年起与被申请人一分居至今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案涉借款系被申请人一个人投资所负的对外债务而非用于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二并不知情、被申请人一自行承担清偿还款责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上不能证明该借款仅是被申请人一个人使用、与被申请人二无关;对证据2中的《户口簿》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而《说明》系被申请人一自书且与被申请人二的自书内容几乎相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同前。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2.被申请人一是否违约?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共同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借据出具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某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向申请人补偿已产生的律师代理费XXXX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书面借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楚,业经双方履行和确认无误,借据自双方签字成立时生效。


(二)被申请人一是否违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一应按照借据约定的还款本息及期限履行清偿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被申请人一应向申请人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关于利息的计算,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一均确认前期利息已付清的情况下、申请按借据所载明的按借款本金150000元的月利率1.8%、自某年年1月1日起算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结合被申请人一的答辩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对超出借据出具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的利率不予支持,对利息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时,与被申请人二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户籍登记证明处于共同居住和生活状态,庭审中被申请人一也认可了借款时与其儿子共同向申请人出具过《借据》的事实,二被申请人均从事个体经营作为家庭收入来源、无其他职业收入、至今未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且未签署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二被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时已分居、申请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知二被申请人已分居或已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签署了书面约定,故被申请人二应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配偶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时,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类似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当事人主张借款人(即另一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责任,如借款人其配偶答辩称不知晓借款事实不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应出具在借款时双方已经办理的离婚手续相关证明或者法律文书,双方已不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否则无法证明借款人其配偶主张的不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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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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